三南布衣《中國青年報》(2014年12月15日02版)
  近日,中組部公佈了抽查核實中管幹部、省部級後備幹部個人事項報告結果。據中組部有關負責人透露,為做好抽查核實工作,經中央同意,中組部牽頭建立了由13個職能部門參加的抽查核實聯繫工作機制。
  早在2010年5月,中辦、國辦就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每年如實向組織報告婚姻、出國(境)、收入、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14個方面的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遺憾的是,官員財產申報了4年,卻是“只填報不核實”。這樣的現實,意味著官員財產申報有可能淪為面子工程,成為敷衍輿論的工具。而官員們的生活,也並不會因財產申報而變得更加謹慎與守法,因為一切都只是“自娛自樂”罷了。
  所以,當時這樣的報道一齣,爭議四起,網友的批評鋪天蓋地。甚好的是,中組部牽頭建立了由13個職能部門參加的抽查核實聯繫工作機制,這不但及時進行了糾偏,也取得了不錯的效果——目前,已有5名擬提拔中管幹部被取消提拔資格,有數十名廳局級、縣處級考察對象被取消提拔資格。這是“看得見的糾錯”,與“只報不查”的現實相比,無疑是一種進步。這也意味著,在更上一級的層面上,已經意識到“只報不查”問題的嚴重性。
  不過,此次抽查的效果雖好,仍然難以給人“定心丸”。畢竟,這種臨時的抽查,只是一種運動式的核查,也只是一種即時的糾偏罷了。這樣的操作思路,很難成為一種常態化的運行機制。換而言之,只要這種抽查的“一陣風”過了,相關部門會不會繼續“只報不查”?這仍然是值得憂慮的。這意味著,對於官員的財產申報,還必須回歸到常態的監管機制上,即要讓“申報並核查”成為一種固定模式。
  在美國,財產申報制度被放在《政府道德法》開篇,官員財產一經申報後,相關內容則必須在較短時間內向公眾公佈;而在德國,則有《議員法》和《聯邦議院議事規程》,以及議員《行為準則》等法律法規,都對聯邦議員的兼職行為和兼職收入有所規定,且其明確規定,在議員授權之外的行為和收入,如果可能造成利益關聯,必須上報並公開。這些國外的經驗,無疑是值得借鑒的。
  就此來說,對於官員財產申報,不能僅僅依賴運動式核查,而必須形成常態的核查機制。一方面,是系統內部的核查,如我國規定的“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這不僅應成為制度規定,更應嚴格落實到位;另一方面,從外國的經驗來看,官員財產申報不僅包括申報、核查等環節,還有一個最為重要的環節,即公開,這就是說,官員財產申報還需要歡迎公眾監督。可以說,唯有官員財產有申報有核查更有公開,才能給公眾足夠的信心。  (原標題:官員財產申報核查如何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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