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邢東偉
  今年2月23日《法制日報》頭版,以《海南一起徵地補償上演穿越 》為題報道了海南省澄邁縣老城鎮美且村村民林方光等人反映,該縣老城開發區管委會在2012年底徵用該村土地時,在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問題上仍採用澄邁縣2008年出台的標準,併在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就允許軟件園等項目進場開工,毀壞了他種植近萬株景觀樹和水井,造成了巨大損失。他無奈將澄邁縣政府訴至海南省一中院,請求法院確認其作出的有關徵地行政行為違法。
  3月21日,海南省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村民:安置未補償安置就毀林開工告縣政府
  林方光訴稱,從2009年3月17日到2013年8月9日,被告澄邁縣政府未經審批程序,化整為零,通過其職能部門國土環境資源局和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潭池村民委員會美且村民小組簽訂七份《徵地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共徵用美且村710.66多畝土地,其中涉及到原告使用的土地有34.83畝多。
  澄邁縣政府在簽訂上述協議以後,沒有將徵地方案何補償安置公告,在未對聽取村民意見和徵地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即准許軟件園、智能交通等建設項目開工,並先後於本案起訴前單方強行毀壞原告13.43畝土地上種植的景觀樹和水井,於本案起訴後的2014年1月25日又毀壞原告16.4畝土地上的景觀樹和房屋水井等設施,先後共毀壞原告種植的大葉欖仁2627株,小葉欖仁670株,荷花心3470株,蓮霧約1014株,中東海棗6株,桉樹12株,重陽693株等景觀樹木,合計共鏟毀8492株種植了近5年的景觀樹。另外還有大香蕉1畝,瓦房420平方,150米深的水井5口,深水泵1個,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林方光說,按照國家和省里的規定,徵用這麼多的土地要經過省政府審批、徵地方案公告、清點青苗及地上建築物等其他附著物、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證、補償、安置、社保,然後才能出讓土地、開工建設項目等法定程序,“但被告7次徵地,徵用710.66畝地(其中包括復耕地:426.6畝,從未徵用過的現有承包地:284.06畝,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沒有一次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明顯屬於違法行政。”
  林方光認為,上述土地是他家人賴以生存的主要依戀厴系木骯凼魘且患胰碩嗄甑耐蹲市難殖溫蹕卣饔盟褂玫耐戀兀讓揮芯ǘǖ納笈絛潁植灰婪ü嬲韉夭鉤グ倉梅槳覆⑻≡嫻囊餳植灰婪ǘ栽娼型戀夭鉤ァ⑶嗝綺鉤ァ⒌厴細階盼鋝鉤ァ倉貌鉤ズ蛻緇岜U希辭空紀戀兀桓嫻男形現匚シ戳恕段鍶ǚā貳ⅰ鍛戀毓芾矸ā貳ⅰ鍛戀毓芾矸ㄊ凳┨趵貳ⅰ逗D暇錳厙戀毓芾硤趵返扔泄毓娑ǎ虼飼肭蠓ㄔ喝啡媳桓嬲饔妹狼掖�700多畝土地,未依法履行徵地方案及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義務,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即占用土地並准許建設項目上馬等行為屬行政違法;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給予原告徵地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安置補償和社會保障。
  縣政府:涉案土地20年前已徵用原告不具訴訟資格
  在遞交給法院的答辯材料中,被告澄邁縣政府稱,林方光在訴狀中提到的美且村710.66多畝土地,已被其於1988年3月14日征收,並於1988年8月25日出讓給海南華盛房地產開發公司,後因該公司用這一地塊同交通銀行海南分行抵押貸款逾期未還,被法院判決以該地塊抵償貸款。經交通銀行海南分行申請,澄邁縣政府以澄府函【2006】512號批覆決定收回出讓給南華盛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土地,核發換地權益書給交通銀行海南分行。因此710.66多畝土地除出讓少量給海南生態軟件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和海南光信科技有限公司外,剩下的均為政府存量建設用地。
  在上述地塊沒有出讓之前,林方光在該地上種植風景樹,為了加快促進生態軟件園及智能交通項目上馬,其在今年初對林方光種植的景觀樹作出處理並通知稱,原則上不給予補償,但本著和諧徵地的原則,今年老城開發區曾承諾給林方光每畝6000元的遷移費,限其在規定期限內將樹木搬遷完畢否則將依法處置。
  據此,澄邁縣政府認為,涉案的710.66多畝土地為美且村集體所有,原告林方光作為村民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且林方光在該地塊上種植風景樹沒有合法依據,本案應是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駁回起訴。
  在法庭上,雙方在分別就自己的主張進行了舉證,並就有關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法庭未當庭宣判宣判。
  法制網海口3月28日電  (原標題:老城村民近萬株景觀樹被毀狀告澄邁縣政府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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